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最后更新2019-09-25 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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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03)
成炳国在解读《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时重点指出:《规定(修正案)》对原《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共十七条,主要内容有:
(一)突出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责任。一是以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为基础,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十项职责(第五条);二是规定了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第六条);三是完善了安全总监制度,要求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七条)。
(二)进一步完善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细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过程管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规定(修正案)》第十二条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治理方案,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办,督促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三)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风险管控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规定(修正案)》增加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的有关内容,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的职责(第三条);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职责(第五条第八项);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风险排查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四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四)完善了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责任。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解决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实际问题,依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发包、出租单位对整体项目、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无论承包或者承租单位是一个或多个,发包、出租单位都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第八条)。
(五)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范围。鉴于实践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形式多样,《规定(修正案)》结合本省实际,并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第二条)。
(一)突出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责任。一是以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为基础,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十项职责(第五条);二是规定了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第六条);三是完善了安全总监制度,要求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七条)。
(二)进一步完善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细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过程管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规定(修正案)》第十二条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治理方案,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办,督促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三)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风险管控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规定(修正案)》增加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的有关内容,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的职责(第三条);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职责(第五条第八项);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风险排查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四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四)完善了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责任。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解决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实际问题,依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发包、出租单位对整体项目、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无论承包或者承租单位是一个或多个,发包、出租单位都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第八条)。
(五)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范围。鉴于实践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形式多样,《规定(修正案)》结合本省实际,并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第二条)。
成炳国,男,同济大学硕士学位,1972年9月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现任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1993年参加工作,在山东省机械工业厅工作10年。2002年调入山东省安监局工作,并制作了有史以来第一个省安监局官方网站。从事安全生产工作14年。先后参加了2011年7?22河南信阳客车起火事故、2012年5.19山东潍坊重大交通事故、2012年10.7青银高速淄博段特大交通事故和2013年5?20山东章丘保利民爆爆炸事故的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积累了不少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经验。对如何在安全生产领域“尽职免责”和如何规避安全生产岗位风险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参与编写了《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材》。安全生产领域主讲课程: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生产形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讲课风格生动形象,理论联系实际,机智诙谐。
主笔起草了地方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先后在国家级刊物《劳动保护》和《中国安全生产》发表多篇安全生产方面文章。
主笔起草了地方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先后在国家级刊物《劳动保护》和《中国安全生产》发表多篇安全生产方面文章。